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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胞胎妹妹替姐姐登记结婚 这样的婚姻是否有效

2015年10月13日 09:47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记者 张卓君 通讯员 童法

  姐姐临盆在即,却“忘”了领证,拜托自己的双胞胎妹妹和丈夫一道去民政局帮忙办理结婚登记。原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这个娄子在姐姐和姐夫闹离婚时被捅了出来。

  家住桐乡的小美和小丽是一对双胞胎姐妹,两人长相极为相似,旁人不细看还真分不出来。

  2009年6月,小美和小伙子阿东相识相恋,很快开始了同居生活。没过多久,小美怀孕了,两人决定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后的第二天,小美顺利生下了一个大胖小子。这本来应该是幸福的一家三口,却因为阿东有赌博的恶习,产生了裂痕。小夫妻俩为此三天两头地争吵。

  此外,阿东还因为赌博常常夜不归宿,对妻子和年幼的儿子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时间一久,阿东在外面借起了高利贷。2012年,自知愧对家人的阿东签下保证书,保证不再赌博,如果再赌博就同意离婚。但没过多久,他又走进了赌场。几次三番下来,小美再也受不了了,决定和阿东离婚。两人闹上了法庭。

  但法官一看离婚诉状,就发现其中的问题了。原来,登记那天按理是小美临产前一日,单按照临产前的身体状况她应无法亲自去民政局登记。小美和阿东到底是如何领到结婚证的呢?在法庭上,两人在争执中道出了实情。

  原来,小美找来了妹妹小丽,让其顶包和阿东前往桐乡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虽然是以小美的名义进行婚姻登记,但合照和签名实际上都是由小丽代替完成。

  这样的婚姻还有效吗?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中,小美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是双胞胎妹妹小丽以小美的名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了小妹和阿东之间的结婚证。这种行为虽蒙骗了婚姻登记机关,但婚姻登记是存在瑕疵的。

  虽然,婚姻法不允许由他人代理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主要是保障婚姻自由和体现当事人自己意愿。小美在庭审中说明,她和阿东结婚是自愿且真实的,不受任何人干涉。因此,两人的婚姻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但是应当指出,小美和阿东蒙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这一行为是错误的,也违反了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鉴于两人的错误行为,人民法院不宜保护因双方错误行为而形成的婚姻。所以,在小美不愿补正婚姻登记的瑕疵而坚持要求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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