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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共治: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模式

2015年10月09日 09:45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楼海波

  近年来,为了积极探索应对城乡一体化快速发展中凸显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矛盾与问题,桐乡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协同治理”的善治理念,坚持把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放到突出位置来抓,以“平安桐乡”和“法治桐乡”建设为主载体,积极开展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实践,在社会治理格局和社会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进行了一系列实践探索,走出了一条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独具特色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桐乡模式”。

  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创新格局

  为了适应社会治理新形势,浙江省各级党委政府遵循整合、协同与参与的“善治”理念,结合地方实际不断开拓社会治理新格局,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在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社会各界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作用以及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一)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对社会治理的核心领导作用。地方各级党委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社会治理核心领导的精神,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党委对社会治理的核心领导作用,不断开展创新实践。例如舟山县市党委大力支持推广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诸暨枫桥镇党委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形成了党政主导、群防群治、村级组织与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协同开展农村综合治理的“新枫桥经验”;武义县委、县纪委针对村民自治中出现的管理监督不到位引发的问题,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引导和推动民主监督制度创新;玉环县委则以流动人口流动党支部为依托,加强流动人口社会组织建设,促进社会融合;慈溪市委引导和实行村级组织主导,村干部与流动人口精英合力组建“和谐促进会”,巩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流动人口服务于管理,协同开展社会治理。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强化政治社会治理与社会服务职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速度不断加快,逐步从一个“整体性的社会”转变为一个“多样化的社会”,众多“单位人”开始转化为“社会人”,原有的权力高度集中、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社会治理体制难以适应快速而深刻的社会变迁和社会治理的需要,政府职能也从原来的行政职能为主的“全能型国家”转变为公共服务导向的“有限政府”。

  (三)充分整合与吸纳社会力量,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作用。社会治理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创新社会治理机制的关键在于充分吸纳和整合各种社会治理资源,调动各管理主体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社会组织可以有效地弥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提高民众的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参与程度,可以减少社会治理成本,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四)建立健全参与平台和渠道,广泛发动公众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公众参与是“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实现路径。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可以将自己的需求与想法表达出来,并与政府进行沟通与对话,以达到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的目的。同时,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协调社会关系、保障安定团结的保证。只有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论,尊重群众权利,吸引群众参与,才能保证社会治理的正确方向;只有始终以群众利益为重、以群众期盼为念,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不断开创社会治理的新局面。因此,政府在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必须给公众搭建一个有效的平台和渠道。(五)加强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构建社会治理的保障机制和长效运行机制。新型社会治理体制涉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等多元管理主体,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各主体的地位角色、功能定位以及参与程序,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予以明确和规范,构建社会治理的组织领导机制和长效运行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组织协同合作、公众有序参与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加强和完善具有桐乡特色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体系

  为了建立健全十八大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新格局,适应桐乡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必须结合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胆探索实践,加强和完善具有桐乡特色的区域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体系。

  (一)正确处理好党的核心领导与依法实现村民自治的关系,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一是正确处理好党的核心领导与依法实现村民自治的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农村基层社会和谐建设。二是要切实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村“两委”班子建设以及基层党员的教育、培养和监督工作。

  (二)正确处理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明晰与处置分配的关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农民权益保障体系。一是明确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的主体地位,加强规范化的组织建设。二是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规范化管理。三是通过清产核资、评估与量化资产、界定股份成员及股权、制定和规范管理制度,有序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三)正确处理好基层政府与村级组织的职能定位与分工,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领导组织体系与公共服务体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基层政府与村级组织的职能定位与分工,实行政务与村务分开,促进村级组织依法开展基层自治。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领导组织体系与公共服务体系。三是要充分整合、提升和完善村级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建立健全高效完善的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体系。

  (四)正确处理好法治、德治、自治与共治的关系,加强和完善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组织结构体系。一是贯彻落实和制定修改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度,完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依法治理体系。二是促进和加强农村基层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完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村民自治体系。三是加强农村基层思想道德文化建设,完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乡村德治体系。四是培育和加强“两新组织”建设,完善多元主体参与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社会共治体系。(五)培育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有效开展村民自治提供经济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片面地强调了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分”的层面,忽略了村集体经营的“统”的层面,从而导致农民缺失有效的规模化生产合作,村集体经济发展薄弱,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村级公共服务的开展。因此,要培育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为有效开展村民自治提供经济保障。一是结合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二是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六)正确处理好社会治理方式的普世性与特殊性关系,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治理的多元化模式体系。一是城郊村、城中村、园中村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原则,可以借鉴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开展城市社区治理。二是对于“区域相邻、历史沿承、文化相亲、人脉相连”的村域较小以及人数较少的建制村,可以借鉴金华市金东区所开展的区域化社区治理模式,开展“多村一社区”的农村基层社会协同管理与服务。三是经过撤并村新成立的村域范围较大以及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建制村,可以探索实行以建制村为单位开展基层管理与公共服务、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实行组务自治。四是异地联合建立的新型农村集聚区,通过理顺相关体制与政策,探索试点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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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新闻标签:农村基层 基层社 加强 完善 村级 编辑:匡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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