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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状告“小三”讨要购车款

2015年09月17日 08:01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通讯员 吴潇琦 记 者 张应隆

  案情回顾:

  陈先生和梁小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一女。后陈某结识比他小9岁的何小姐,交往密切并发展为情人关系。陈先生为维系两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瞒着老婆为何某购买奥迪汽车一辆,登记在何某名下,购车款25万元。不久,梁小姐发现丈夫有外遇以及丈夫为何某出资购车的事。她认为购车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出资为情人购车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所购车辆赠与何某的行为是无效的,请求法院确认其赠与汽车的行为无效,要求何某返还购车款25万元。

  日前,在桐乡法院王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由何某将奥迪轿车一辆过户到梁某名下;二、梁某自愿补偿何某40000元。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本案梁某与陈某婚后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其婚后所得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而非按份共有,本案何某归还购车款应为25万元。婚外情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受道德认同的,其间赠送的物品或者分手费等等,事后一方要求返还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但是一方的配偶要求返还的,其请求是可以获得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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