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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致残

法官:被帮工人应“埋单”

2015年08月18日 08:56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者 张应隆 通讯员 吴潇琦

  案情回顾:李某自2012年开始为桐乡某家纺厂运输厂里进出的货物。厂内产品装车均由打包车间工作人员负责,卸货则由杨厂长负责。因李某与该厂法定代表人来老板相熟,在打包车间工作人员或杨厂长工作繁忙时,李某就会义务帮忙装卸货物。

  2013年一天,李某自桐乡市洲泉镇将原料运输到家纺厂里。由于当时厂区门前正在修路,车辆无法通行,他就将货车停在路边,打电话通知杨厂长出来卸货,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李某就按照来老板要求,去厂里开铲车出来卸货。当他将第一包货物送至车间,再开铲车出来装第二包货物时,铲车不幸侧翻、李某身受重伤。后李某被送至浙江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势经鉴定已构成六级伤残。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来老板赔偿住院费等共计54万余元。来老板则认为;李某不是他公司的员工,且事故由其本人造成,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义务帮工活动中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为他人处理事务而与他人形成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李某无偿为来老板运输货物的行为,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李某是在无偿为杨老板搬运货物时受伤,杨老板并没有拒绝,故杨老板存在一定责任。最后在法院的依法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来老板赔偿李某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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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新闻标签:帮工 老板 货物 义务 赔偿责任 编辑:匡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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