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唯一 新闻门户

精神病人打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08月06日 08:58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通讯员 吴潇琦

  案情回顾:

  2014年2月27日下午,家住桐乡市龙翔街道的冯阿姨和徐大妈家里炸开了锅。因为一点琐事,徐大妈把冯阿姨打了。这本是一件小事,但是由于徐大妈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并持有一级(精神类别)残疾证,医药费赔偿的事情很让人头疼。

  事后冯阿姨被送到桐乡市中医院,经诊断左眼及左耳受伤,共花费医疗费三千多元。冯阿姨的家人很着急,听说精神病人不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精神病人伤人是不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精神病人只有在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犯罪行为,才能免予承担刑事责任,但有可能视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强制医疗。此外,虽然可能免予刑事责任,但对精神病人造成的损害,精神病人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到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徐大妈的父母赔偿冯阿姨损失共计五千多元。

桐乡新闻网官方微信
桐乡新闻网官方微博
桐乡新闻网官方微信
所属专题: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新闻标签:精神病人 承担 赔偿责任 阿姨 大妈 编辑:匡万忠
相关稿件:
桐乡新闻网版权声明:

① 本网(桐乡新闻网)稿件下“稿件来源”项标注为“桐乡新闻网”、“钱江晚报今日桐乡”、“嘉兴日报桐乡新闻”、“桐乡电台”、“桐乡电视台”的,根据协议,其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稿件之网络版权均属桐乡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 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 时须注明“稿件来源:桐乡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其他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在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电话:0573-89399348 市府网:559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