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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夫妇状告养女

2015年07月31日 08:00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通讯员 吴潇琦

  案情回顾:近日,桐乡法院受理了一起九旬老人状告养女的赡养纠纷。孙某夫妇早年无子嗣,收养了一名女孩孙雨(化名),但并未办理任何收养手续。他们一直将孙雨视为己出,抚养成人,但孙雨长大后因为家庭琐事与孙某夫妇产生嫌隙,从此再也没有来看过他们。

  如今孙某夫妇罹患重病,生活无依无靠,无奈之下将养女孙雨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每月600元赡养费,并定时探望老人。孙雨则认为,小时候孙某夫妇经常对她打骂,给她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直到现在还难以忘记,所以不愿对孙某夫妇尽赡养义务。

  经过承办法官的一番细心疏导、释法明理,孙雨意识到自己应该遵守法律规定,也应该报答孙某夫妇多年的养育之恩,故同意一次性支付孙某夫妇赡养费4万元。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成年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给予供养、在生活上给予照料、在精神上给予慰藉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孙雨没有积极履行其赡养义务,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故孙雨应当给予孙某夫妇一定的赡养费。但孙某夫妇作为长辈理应体谅子女的难处,多些宽容与理解,少些责难,努力与子女协商解决家庭纠纷,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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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新闻标签:夫妇 养女 子女 义务 赡养费 编辑:匡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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