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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溺水身亡谁之责

2015年07月06日 08:26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通讯员 童 法

  案情:2014年8月7日,年仅5岁的小豪(化名)与同伴外出玩耍时,不慎落水溺亡。

  小豪父母认为,桐乡市水利局系该河道的主管部门,对河道安全隐患疏于防范,未尽到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且该过错与小豪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其诉请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66万余元。

  法院认为,小豪年仅5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充分的监护义务是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所以其父母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桐乡市水利局并无消除河道危险的民事义务,对于小豪之死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1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豪年幼,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危险的判断和预知能力较差。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进行安全教育和谨慎管理的义务,监护不力对小豪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桐乡市水利局的职能是依法管理河道,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并无消除河道危险的民事义务。且该河道属桐乡市城市防洪三期工程,对事发河道进行土方及护岸工程施工,是正当履行职能的行为,并无不妥。所以对于小豪之死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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