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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块买了宅基地终是“瞎忙”一场

法官: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

2015年06月02日 08:35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通讯员 童 法

  案情回顾:居民户口的桐乡本地人顾某,住惯了小套房,特别想住进有院落的小排屋,可是市区的高房价让他望而却步。近两年的新农村建设,一栋栋的小别墅,空气清新,看得顾某心痒痒。他开始四处打探这些房产是否能够买到。

  2013年12月,顾某听说一个朋友沈某想卖宅基地,这让他兴奋不已。多番了解后,两人于2014年1月5日签订了购买宅基地合同一份,顾某当场支付给沈某60000元。同年4月,顾某设计了图纸,找好了建筑工人,正要动工建房时,沈某的儿子却以宅基地买卖无效为由,上前阻止。花了钱又费了力,没想到地还是拿不到,无奈之下,顾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桐乡法院提起了诉讼。事后,经法院调解,宅基地仍归沈某所有,沈某则将60000元返还顾某。

  法官说法:《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及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两个文件规定: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和农村的住宅。因此,作为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在城镇居民与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转让不符合上述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本案中,顾某与沈某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互为给付的财产应互相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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