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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打造职工医疗互助“升级版”

2015年05月22日 10:02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记者 朱方红

  昨天下午,桐乡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成立,标志着这项由工会组织实施的民生工程正式启动。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制度,是指由工会发起和组织、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管理、具有互助互济性质的一种会员合作制医疗保障形式,在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具有补充保险的地位和作用。

   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桐乡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可以负责实施办法的制订、修改和具体实施。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对互助保障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接受工会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

   记者从成立大会上了解到,今年桐乡将加大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建设,打造职工医疗互助“升级版”。

   据悉,医疗互助保障金即时开始收取交纳,参保单位可前往市总工会服务中心办理。从今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保障期内,只要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每人每年交纳50元,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包括符合规定9种特殊病种门诊)发生医疗费用的,医保结算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500元(含)以上按50%给付互助保障金。与之前相比,参保职工可享受的最高给付补助限额从之前的20000元提高到30000元。也就是说,一个保障期内补助金额最高给付限额为3万元。

   此外,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也作了详细说明,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重症并进行系统管理的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肺结核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9种特殊病种。

   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参保人员办理规定病种备案手续后,其在选定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针对性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医疗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保障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属于职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因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酗酒、第三者责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工伤、生育、职业病、交通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有欺诈、作弊行为的等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享有互助保障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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