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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2015年05月13日 08:25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记者 张卓君 通讯员 童剑

  桐乡作为一个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县级市,近年来,“老板跑路”的现象偶有发生。特别在年关将近时,欠薪事件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5月11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目前,由于各部门之间执法尺度、标准,以及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上还存在着分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老板发挥不了刑法的威慑和教育作用,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沈丹表示,当劳动报酬无法取得的时候,有些劳动者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这样不利于社会稳定。

   检察院最近办理了一起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小郁等四名工友在老板跑路后,为了取得自己应有的报酬,将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进行变卖,他们因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移送桐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意见》中统一了执法标准,对于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意见》还细化了案件移送流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院,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并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案人员众多;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行为人故意销毁账目、名册等相关资料,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五类情形案件,公安机关在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后,应当及时介入。检察院可以以立案监督、督促移送等形式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对案情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就犯罪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我们希望通过四部门联动配合,建立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的联系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斌表示。《意见》还规定,将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联席协商会议,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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