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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

2015年05月07日 08:09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记者 张卓君 通讯员 童法

  都说签订一份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房产交易的关键,近日,市民洪某就全靠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才打赢了一场房屋“保卫战”。

  2012年,洪某向秦某购买了一套位于濮院镇的房屋。该房屋原系桐乡某公司出售给秦某。因当时无法办出房产证,房屋产权一直是在该公司名下。

  同年11月18日,洪某和秦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写明秦某将该房产出让给洪某,价格为43000元。以后房屋能统一办证时,秦某需要无条件协助办理,办证费则由洪某承担。合同上还说房屋成交之后,若遇拆迁等所有收益归洪某。有了这一纸合同,洪某在签订当天就爽快地付清了房款。

  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后,洪某就搬进去了。去年,濮院镇启动了旧镇改建项目,洪某所在的房屋轮到拆迁。秦某得知后与洪某之间,因房屋拆迁产生的权益发生纠纷。

  洪某认为房屋是自己花钱购买的,当初合同中也约定购房后的收益都归自己。遂将秦某及桐乡某公司起诉至桐乡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庭审中,秦某提出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是无效的;而桐乡某公司经传票传唤,虽无正当理由但仍拒不到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洪某与秦某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洪某根据约定向秦某支付购房款,秦某向洪某交付涉案房屋,应当认定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签订合同,故《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院经审理,判决洪某、秦某于2012年11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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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新闻标签: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 桐乡 某公司 拆迁编辑:匡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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