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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福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2015年05月05日 09:2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广福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金仲华故居,南至九曲港,西至原文化局,北至原文化馆的区域。

  二、征收部门: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桐乡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后的补偿:详见《广福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签约期限: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8月3日止)。

  六、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其他注意事项: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请在公告签约期限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接待地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接待地点:广福路3号原文化局内,联系电话:89390062 550062。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4日

  广福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因广福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实施房屋征收。该项目建成后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本项目位于市区庆丰社区,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金仲华故居,南至九曲港,西至原文化局,北至原文化馆,共涉及被征收人20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房屋性质均为住宅。

  三、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为评估时点,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期房,位于市区校场西路“绿都锦苑”小区以北,康泾塘以西。计划建造高层住宅20套,建筑面积约为105平方米和125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以产权登记为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间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

  六、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一)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为计发依据,每次搬迁费为1200元,按两次搬迁计,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2400元。

  (二)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16元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从搬迁之月起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采取支付临时安置费方式,不安排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期限从被征收人搬迁腾空之月起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止。

  七、可安置面积与购房优惠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可安置面积,并给予购房优惠:

  (一)可安置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统一增加10%的改善性安置面积,作为房屋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

  (二)购房优惠。在可安置面积内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按优惠价(在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基础上给予15%的优惠)进行结算。

  八、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高层安置补助。被征收人选择高层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可安置面积内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其购房优惠价格再给予10%的高层安置补助。

  (二)货币补偿安置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偿安置奖励。

  (三)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

  九、签约期限

  自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十、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调查结果已于2015年3月5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市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三)本次征收的房屋均为住宅,不涉及停产停业损失。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按规定投票确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五)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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