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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检察院为何对7名嫌疑人依法不捕?

2015年04月16日 08:06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撰稿 童 剑

  案情回顾:2014年5月,桐乡检察院在依法审查李某爱、李某明等9人涉嫌环境污染一案时,依法逮捕了李某爱、李某明等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对其他7名情节较轻的则是依法不捕。

  经查:2014年2月中旬至3月底,犯罪嫌疑人李某爱、李某明结伙张某等7人,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许可,在桐乡市凤鸣街道一企业车间内从事不锈钢电镀工艺,并将废水未经处理非法排入土地、水体,经取样检测,有毒物质总铬、铜浓度均超过国家允许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

  桐乡检察院经严审细查,依法对两名主要管理人员李某爱、李某明批准逮捕;其余7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工人,有的工作不到10天,工资还未领过,有的是未成年人,桐乡检察院以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证据不足定罪成疑等原因,依法定罪不捕。

  检察官说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六)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近年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人权意识,认真贯彻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严格审查证据,本着“少用、慎用逮捕措施”、“保障人权”的原则,对不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确无社会危险的建议公安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降低羁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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