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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产,两份遗嘱,哪个说了算?

2015年04月01日 08:25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者 张应隆 通讯员 金月红

  一份是父亲留给女儿的遗嘱,一份是丈夫留给后妻的遗嘱,两份遗嘱却互相矛盾……昨天上午,桐乡市公证处发生一起小纠纷,当事双方手中的“遗嘱”均可证明死者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自己。这事儿该咋解决?

  市民陈女士今年43岁,其父陈大伯于今年年初因病不治身亡,其母也于早年过世,留下一套100余平方米面积的住房。双亲亡故后,陈女士拿着一份早年父母一同签署的遗嘱来到桐乡市公证处申请继承这套房产,然而却被告知无法继承。这是怎么回事?原来陈女士的父亲在妻子过世后又再续弦,与一位王阿姨结婚。在此期间,陈女士的父亲又另立了一份遗嘱,在这份遗嘱中,他声明在自己身故后把这套房产留给自己的后妻王阿姨。

  双方都有一份有效遗嘱,但房子却只有一套,此事该如何解决呢?桐乡市公证处的公证员表示,在两份遗嘱中,陈大伯早年与第一任妻子所订立的遗嘱并未在公证处进行公证,而与后妻的遗嘱却经过了公证,因此,从法律上讲,后来的“公证遗嘱”已经推翻了之前的“个人遗嘱”,办理继承公证时应参考后来的“公证遗嘱”。不过,陈女士也并非不能继承这套房产。因为陈大伯的“公证遗嘱”只是推翻了自己的部分,陈女士还是能继承早一份“个人遗嘱”中母亲那一部分的房产。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自己生前立好遗嘱,预先决定继承人继承份额的行为已越来越多。桐乡市公证处主任王俭介绍,在我国遗嘱一般分为两类。一种是自行设立的“个人遗嘱”,一种是经公证处公证的“公证遗嘱”。“个人遗嘱”在签订时必须要求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才能有效。而相比“个人遗嘱”,“公证遗嘱”在法律上则具有绝对权威,因此无论订立遗嘱的时间先后,在办理继承时,公证处均以“公证遗嘱”作为衡量标准。

  为此,公证处提醒广大市民,继承人在办理继承时,应看清自己手中的遗嘱属于哪一种类别;而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也应注意两种遗嘱的主次关系,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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