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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一男子再三毁诺触犯刑律被起诉

2015年04月01日 08:25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 者 张应隆 通讯员 童 剑 童 法

  欠了96万元购房款,迟迟不履行仲裁协议,面对法院执行,又再毁诺,将手头资金以各种方式转移,逃避清偿债务……近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何某提起公诉。

  年仅33岁的何某是桐乡某酒店经营管理公司的股东。因该公司与胡某等4人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2年2月经嘉兴市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解除了买卖合同。双方达成协议,由何某在当年7月前归还购房款100余万元。

  然而,过了约定期限,何某却未能履行调解协议。胡某等4人无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随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其执行调解协议,归还购房款。何某态度诚恳,立即写了一个情况说明送到法院,表示公司与嘉兴一家公司签订了解除买卖合同,一周内就可以拿到该公司退货款,届时会到法院执行缴款手续。但事实并非如此,一个月后,何某拿到了5万元的退货款,但他将大部分资金挪作他用。

  对此,法院又与何某谈执行调解协议的事情,这次,何某自愿承诺对其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许下第二个承诺:一周后把自己的宝马车给抵押,拿抵押款来还债。接着,法院又向其出具了执行裁定书。出人意料的是,何某再度毁诺。虽然何某将宝马车抵押得到4万元,但是,他再次将抵押款挪作他用,并没有执行调解协议。此后,他不再主动去法院说明情况,也不再接听法院的电话,选择“逃之夭夭”。然而,2014年1月,何某还是在沈阳某网吧被抓获。拖欠借款本是民事案件,但何某对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反悔却让这起事件性质发生了转变。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表示,何某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诚信问题。他曾先后两次收到数额不小的款项,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时拒不执行,且一再毁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桐乡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新闻链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有五种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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