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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如何成为“呈堂证供”?

2015年03月24日 09:1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者 张应隆

  近日,桐乡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诉讼案。妻子吕某因发现丈夫成某与第三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想到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丈夫王某辩称原告李某所诉不属实,不愿离婚。李某随即向桐乡法院提交了王某的QQ聊天记录。经过当庭质证,办案法官最终采纳了这一“电子数据”作为呈堂证供。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不断发展,“电子数据”作为呈堂证供的案例已不鲜见。然而,是否所有“电子数据”都能作为呈堂证供?这些数据又会对案件审判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对于这些问题,许多当事人知之甚微。近来,本报微信平台“律师在线”栏目中,有不少微友向律师团咨询“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

  微友“烟雨随风”:“我在淘宝上买了几件衣服,因为不合适,与商家协商后,对方但最后又反悔了,网上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微友“落叶归尘”:“有竞争对手在微信朋友圈发帖诋毁我们公司形象,可以作为证据吗?”

  对于“微友”的这些问题,记者请到了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陆机衡律师作详细解答。

  陆律师介绍,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的证据之一。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司法解释详细列举了可作为民事证据的电子数据类型,这表明,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实践中,微信、QQ等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出现的情况也不断增加,国内曾有员工翘班出游微信晒照被开除,法院认定公司解聘合法;保安抹黑老板,朋友圈发帖被判刑等先例。那么在司法审判中,衡量“电子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到底有哪些标准呢?

  陆律师表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三个要素,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也才有被法庭采纳的可能。首先,客观性标准要求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存在,不应是虚假或主观臆断的。真实、客观是证据能否被采纳的首要前提。关联性标准主要指的是证据与代证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审判中,法院基于这种联系,才能判断该证明材料能否被采纳并作为定案的证据。合法性标准是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

  除了上述提到的三个标准外,基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作为定案依据还应当要求其具有完整性。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例,仅凭三言两语并不能完整分析该证据是否能够被采纳。因为聊天记录可以人为删减。只有保证内容的完整性才能分析出聊天双方主体的真实意图。其次,在诉讼中,诉讼主体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只有聊天记录,还应该由其他证据辅证,形成证据链条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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