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事主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理赔。但桐乡的李某却接连遇上了“怪事”,他在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却遭到拒绝;在起诉至当地的法院后,其案件又被移送至杭州拱墅区法院进行审理。
2013年5月23日,李某驾驶摩托车在桐乡320国道某路口与路某驾驶的三轮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身受伤,摩托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向自己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某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协商无果。去年,李某向事故发生地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答辩期内,保险公司以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为由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今年3月4日,桐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保险公司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审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按照上述法律来讲,李某的案件是属桐乡法院管辖的。
但法院作出这般裁定的依据又是什么?法官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在本案中,李某和保险公司之间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且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等造成的身体损害系当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保险标的”;而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保险“标的物”,即无保险合同中所指向的物体。故李某的案件不适用由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
“标的”、“标的物”只有一字之差,据此保险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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