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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视角下农民环境弱势群体地位分析

2015年03月13日 08:44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楼海波

  在人定胜天生态哲学观指导下,人类在创造经济奇迹的同时,宿命般地须直面环境危机。以环境正义为视角,人们发现了环境危机运行的轨迹是,较之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为危机的重灾区,较之于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累累成果城乡接合部及广大农村地区为危机重灾区,较之于富有社会阶层贫困人口为重灾阶层,从而体现为环境不正义。然而,环境风险并非均衡施于每一个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地域承受着不成比例的环境风险。鉴于农民特定身份和生存环境下,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城市和工业作为强势地区和产业充分利用农村地区资源谋求发展的同时,农村和农民却成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主体。

  一、环境正义缘起与实质

  环境正义是社会公平理论在环境问题上的体现,是人类历史上古老而恒新的法律价值之一。自美国发轫后,环境正义理论成为当今环境保护理论前沿问题。环境正义理论深层内涵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在稀缺性突出的前提下,在环境资源分配中关注环境弱势群体,彰显公平正义。第二,环境正义关注环境弱势群体,但不局限于关注单一阶层和族裔问题,它目标是在公平前提下,考虑到环境问题公共属性,从统一行动角度探讨解决环境危机的化解之道,从而避免引致更大的社会危机。在人定胜天生态哲学观指导下,人类在创造经济奇迹的同时,宿命般地须直面环境危机。环境不正义现象表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环境不正义、一国内部的城乡间环境不正义、区域间环境不正义、阶层间环境不正义。以环境正义视角观察环境危机运行轨迹,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较之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为危机的重灾区,较之于城市污染治理城乡接合部及广大农村地区为危机重灾区,较之于富有社会阶层贫困人口为重灾阶层。在农村、农民环境问题上复合着“你发财,我发病”的阶层不公平、“你得利,我得弊”的区域不公平、“你发展,我纳污”的城乡不公平等多重作用因素,从而造成农村环境问题趋恶和农民环境权严重受损的状况。以环境正义为视角,结合中国农村农民特定主体地位和特殊生存环境,对现有环境政策博弈中的每个参与得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博弈力量稍加分析,便可以锁定农民环境权“弱势群体”地位。

  二、农民环境弱势群体身份的界定

  环境正义理论是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在环境问题上的体现。依照环境正义理论要求,环境权主体享有同等环境权利、承担同等环境义务,且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相应。环境弱势群体是指在环境权利享有与环境义务承担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

  1.农民环境弱势群体地位本质上源自于社会分层和社会断裂的场域背景

  从经济地位、职业划分、生理条件等不同角度看,“弱势群体”可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环境弱势群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一族中的新生成员。社会性“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即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本文中定义为较差的社会地位和获取社会资源能力的欠缺而需要扶助的特殊脆弱社会群体。

  在社会分层和社会断裂的深层次社会结构性背景场域下,“弱势群体”现象持续受到社会关注。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弱势群体作为新的弱势群体必然受到学界聚焦。环境风险并非均衡地分配于每一个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地域承受着不成比例的环境风险。通过对环境权主体关系解构,我们发现:与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污染企业相对比,农民这一环境权主体承担着与其享受权利不对等的环境义务,即过度的环境义务,显然农民处于环境弱势群体地位。

  2.农民环境弱势群体源于城乡间环保目标呈现出的不均衡性

  城乡间的不均衡性主要指城乡在获取资源、获取利益与承担责任上失调。我国对于环境问题的重视是“自上而下”启动于20世纪的70年代。二十多年来,虽然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做出了一定成就,然而环境现状令人堪忧。城乡分治战略使我国环境问题并未真正得到解决,而是从城市转移至农村,转嫁给了农民。事实上,农村环境一直定位于城市生态系统支持者和城市污染消纳方。农民成为生态破坏的直接受害者和部分城市污染物质的接受者。与备受重视的城市环境城市污染防治相比较,农村环境问题、农民环境权益受损问题日趋恶化。在环保部2013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指出,与城市环境质量总体较好对应,“当前农村环境问题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为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基础薄弱,面源污染日益加重,农村工矿污染凸显,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有加速趋势,农村生态退化尚未有效遏制”。农村生态环境最大的变化,除了农村资源环境问题外,还包括乡镇工业、农药喷洒以及生活垃圾等生态破坏的“内生聚集”和环境污染的城市向农村转移的外源性污染。农村环境问题呈现出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的发展态势。

  由于农村环境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责任主体过多且难以判别、公益性很强、投资回报率低的特点,造成了义务主体与受益主体的严重脱节。农村地区和农民承受着发展所污染带来的后果而较少地参与到发展成果的分享,这有悖于社会公正这一社会发展理论原则。在环境危机背景下,环境问题解决不仅限于污染防治整体环境改善,环境内部结构优化势在必行。农民作为环境领域的弱势群体,按照“环境正义”的原则应被充分赋予“环境权”。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对农民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要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应重视农民环境权的保护和实现。

  3.缺乏保障农民环境成本与环境利益对称的制度安排

  为保证经济增长和国家生态安全和整体环境利益,农民环境权受到抑制甚至面临生存窘境。首先,我国现存高能耗资源消耗型经济增长方式,造成了农村区域生态破坏和农民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枯竭,城市经济增长的生态环境成本由农村承担。资源、土地等自然要素以透支性、野蛮开采方式从农村向城市过度转移,农村和农民所赖以生存的区域生态环境被无情破坏,导致工业污染土壤、地面下沉、植被破坏、次生污染等问题,承受着各种“合法”与非法侵害,农民付出了巨大环境代价。据专家估算,计划经济时期,农村在工农业产品不等价交换形成的价格“剪刀差”中提供6000-8000亿元资金的代价;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征用农村的土地,至少使农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然而,由于生态补偿机制欠缺,农民环境权益受损后,却被排斥在利益分配之外,成为环境弱势群体。

  其次,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性文件的导向性侵权。为保护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均制定了一系列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农村和农民为城市乃至国家的生态安全承担巨大环境成本。如为防止平原荒漠化,及其对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的危害,政府对牧区施行了退耕还林政策;为保护环境强制农民进行种植结构调整,强行改变农村传统的生产方式,如改牲畜放养为圈养、设立天然风景及水源涵养区,不仅改变了以传统种养殖业的生产生活方式,造成经济利益损毁,当地居民的发展权、环境资源利用权受到了很大限制。农民作为环境义务主体与城市或整体环境改善的受益主体之间的公平机制缺失。

  4.环境理论偏颇忽视了公民环境权救济,理论准备不充分

  使农民环境权成为水中之月。当前理论界关注环境问题的侧重点有失偏颇。在可持续发展观的影响下,理论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侧重于关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代际公平、人与自然界动植物之间的环境公平,忽视了环境问题的城乡差异性。环境问题探讨的祛魅,应当从关注后代的同等权利转向当代人对环境利益的要求,从强调环境公共利益转向研究区别环境权。从环境权分析切入,关注不同地区及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环境利益的公平分享和环境义务的合理承担。从众多环境问题中分析出当前环境问题中存在的突出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即弱势的农村环境保护和环境弱势群体农民环境权的保护。此外,对农民环境权的维护,应从问题意识出发,避免只重理论演绎和逻辑推理,忽视结合农民特殊身份讨论农民环境权权属问题,包括概念、特征、价值和意义。

  三、结语

  以环境正义视角观察农民环境权现状,结合中国农民特定主体地位及特殊生存环境,对现有环境政策博弈中的每个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博弈力量稍加分析,便可以锁定农民环境权“弱势群体”地位。农民“环境弱势群体”地位的确定,对于探讨农民环境权救济的障碍分析、设计农民环境权救济的有效路径提供了理论前提。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时期。这对于解决农村环境问题,提升农民环境权主体地位是很好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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