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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还是不赔,到底谁说了算?

2015年03月12日 09:03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记者 张卓君 通讯员 童法

  一起摩托车撞上汽车的交通事故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汽车一方的凌某无责;但根据调解协议书,凌某要赔偿摩托车一方15万元。赔还是不赔?两方都有证据在手,争执不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说了算?还是得看法律怎么说的。

   去年3月7日上午8点多,凌某像往常一样开车去上班,在途经市区一个十字路口时,遇到红灯亮起减速停下。而此时,摩托车驾驶员程某紧随其后,因为来不及刹车,撞上了凌某的汽车。摩托车倒下的同时,程某也被甩到了另一条车道上,后其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发生事故的第二天,桐乡某调解机构对此事故进行调解,凌某与程某的家人达成协议,由凌某赔偿15万元,其中3万于当天付清,其余待凌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一次性支付。

   之后,凌某又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自己无责为由,拒绝支付剩下12万元的赔偿金。

   因为没能拿到协议约定的金额,程某的家人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凌某按照调解协议如数支付赔偿金。

   今年3月初,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程某家人不再要求凌某支付剩余的12万元,而已经支付的3万元,凌某也不再要求返还。

   为何同一起交通事故,两次调解产生了两个不同的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是在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在该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凌某无责,程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在双方诉争的人民调解协议中,要求凌某承担15万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有失公平合理,属于可撤销的情形。故在法官的调解下,程某家人也认识到自己无理,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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