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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判决 男子当庭撕笔录被罚三万元

2015年02月26日 10:48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者 张应隆 通讯员 童法

  庭审时自觉冤屈情绪激动,撕毁笔录大闹法庭,导致后续法律程序无法进行……近日桐乡法院对当事人邓某的行为处以罚款三万元处罚。据了解,这也是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桐乡首起暴力妨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

  据介绍,2010年11月,邓某承包了桐乡某公司部分建设工程,可是到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却迟迟未竣工。为此,2013年12月30日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邓某承担其违约责任。2015年2月13日,桐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邓某认为是该公司一直要求更改图纸,导致工期延误,跟自己无关,但却没有证据证明。桐乡法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对邓某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并判决邓某如数赔偿违约金。

  听到自己败诉的结果,邓某一时无法接受。他认为是原告责任才导致工程逾期,自己已经垫了钱,现在还要赔偿,无法接受。而当书记员要求邓某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时,情绪激动的邓某当场撕毁3页笔录,又哭又闹,最终被法警制止。2月15日,桐乡法院对邓某撕毁庭审笔录的行为处以罚款三万元。事后,法官告诉邓某,如果对判决有异议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等方式维权,但如使用暴力扰乱法庭秩序,妨碍司法,必须受到相应惩处。事后,邓某也为自己的鲁莽行为悔恨不已,并当场缴纳了罚款。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规定,诉讼参与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而2015年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7条规定,对《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其中包括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本案中,邓某当庭损毁的庭审笔录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律文书,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法庭秩序、损害了法律的威严,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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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新闻标签:笔录 三万元 桐乡 法院 行为 编辑:匡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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