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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工地受伤到底谁来承担责任?

2015年02月12日 08:17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记者 张卓君 通讯员 童法

  前几天,市人民法院的法庭内,来了一个原告和两个被告,三人是因无法解决赔偿问题而来的。

  这三人之间有着说不清理还乱的关系。我们先来看看他们的身份。原告罗某是一名木工;被告之一的吴某常常承接一些建筑工地上的活儿来做,罗某算是他的手下。另一个被告是邓某,他找到吴某来建自家的农村房屋。这里还得提一句,邓家的楼房有4层高。

  建房时从梯上滑落

  去年6月,邓某与同村“土包工头”吴某签订了承揽合同,将自家楼房主体的木工发包给吴某。吴某则雇佣了一直为自己干活的罗某在建房工地上做木工。

  一个月后的一天下午,罗某在邓家的楼房里工作时,为贪图方便,将人字梯作为一字梯使用,却不料从梯上滑落受伤,造成左腿骨折,后被送往桐乡市中医医院治疗。

  休养了几个月后,罗某的伤好了。但罗某的医药费、营养费等一系列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呢?罗某找到了自己的“头头”吴某、房主邓某进行协商。3人商量来商量去,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最后,罗某将吴某与邓某告上了法院。庭审中,吴某爽快地承认自己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提示义务,对应担责任无异议。但邓某却辩称自己与吴某是承揽关系,该项工作是独立的;罗某只与吴某有直接关系,跟自己无关,不愿意担责。

  怎么赔偿,都按法规来判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是由包工头吴某来承担责任,还是他和房主邓某两人共同承担?如果两人都有责任,那需要各承担几成?

  我们还是先跟着法官来看看这个案件涉及了多少条法律法规。

  第一步,先核实一下涉案房屋的“真实身份”。《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指二层(含二层)以下的房屋。

  之前已说过,邓某的房屋有4层高,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邓某的房屋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接着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按照该规定,邓某需将自家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单位承建。但罗某是“土包工头”,实际上根本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邓某将涉案房屋主体木工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罗某,具有明显的选任过失,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法院按照各自责任大小,作出如下判决。

  法院经审理,于近日判决吴某和邓某各承担罗某50%和2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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