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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院旧镇改建诉讼案尘埃落定

2015年02月09日 16:32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

  去年4月28日,濮院镇濮海(化名)等5人对桐乡市人民政府当年3月6日作出的《关于濮院镇旧镇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不服,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嘉兴市人民政府审理后认为,桐乡市人民政府为实施濮院镇旧镇改建项目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作出了“予以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此后,濮海等5人于同年7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征收补偿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评估机构确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要求法院撤销上述房屋征收决定。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正当,原告的各项起诉理由均不能成立”,10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濮海等5人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桐乡市濮院镇旧镇改建项目所在区域属于旧镇区,该范围内的房屋三分之一以上建造于1949年前,62%建造于上世纪80年代之前,区内危旧房屋集中,基础设施陈旧落后。因此,该项目属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项目,符合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该项目符合桐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濮院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濮院镇城镇总体规划以及濮院镇老镇区保护与更新规划,并纳入了桐乡市2013、2014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征补条例》第九条的要求。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桐乡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意见稿)进行了论证,并发布通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又发布了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去年3月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相关程序均符合《征补条例》的规定。

  在长达16页的判决书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濮院镇旧镇改建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是否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方式是否符合《征补条例》的立法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是否足额到位等关键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阐述,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在收到判决书后,濮院旧镇改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这次终审判决后,我们还将继续做好与濮海等被征收人的沟通、解释等工作,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公平地处理好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中的利益诉求,保障其合法权益,努力使老百姓理解、支持濮院镇旧镇改建房屋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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