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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院旧镇改建房屋征收工作进入司法强制程序倒计时

2015年02月02日 08:19来源: 《钱江晚报·今日桐乡》 作者:

  “您好,这是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请签收。”就在上周,濮院旧镇改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将最后3份《桐乡市人民政府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送达到了有关被征收人手中。送达的整个过程,是在桐乡市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完成的。

   这是一份怎样的告知书?在告知书中,明确了被征收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还附有对相关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详细方案。

   这份告知书因何而发?记者从服务中心获悉,为加快推进旧镇改建房屋征收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施单位濮院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名单,选择了首批14户被征收人的19处房屋,提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下一步启动房屋征收司法程序,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好前期准备。

   去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濮院镇旧镇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载明了征收决定的主要内容,告知了被征收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图和征收补偿方案作为附件,一并予以公布。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去年3月6日至10月5日。截至记者发稿时,签约总户数已达3038户,签约率为92.57%。

   市人民政府在送达给被征收人的告知书中,明确了选择补偿方式的期限。若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具体补偿方式,到时房屋征收工作将由行政程序转入司法强制程序。

   那么,房屋征收中的司法强制程序有何法律依据?怎样兼顾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发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人民法院承担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即案件审理、判决和司法强制执行。国务院《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有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平衡性,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濮院镇旧镇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启动以来,我们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和谐征收的原则。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努力做好与被征收人的政策解释和沟通服务,获得了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房屋征收工作总体上得到顺利进行。接下来,我们还将继续耐心走访、做好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认真听取被征收人的合理诉求,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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