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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法院发首张环保禁止令

2014年11月28日 08:17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记者 张应隆 通讯员 童 法

  昨天上午,桐乡法院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在一审判决中,该院对案中一名被告人沃某判处缓刑并单独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期再从事原行业。据悉,这也是桐乡法院发出的首张环境保护禁止令。

  记者了解到,今年初,被告人沃某承包了位于桐乡凤鸣街道的美坚金属有限公司一车间,在车间内从事铝件电镀作业,生产产生的污水由美坚公司处理。今年3月,美坚公司通知沃某,将对公司污水管网进行改造,需暂停污水处理设备。然而,沃某在明知公司排污管道被挖断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生产且未采取合理措施储存污水,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经环保部门检测,污水中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桐乡法院在庭审中综合考虑了被告人沃某的认罪态度以及犯罪情节,最终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同时在判决主文中单独向其宣告了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电镀加工生产活动。

  据办案法官介绍,禁止令是除主刑外辅助并监督管制、缓刑等非监禁性处罚顺利实施的措施。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若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违反禁止规定的,法院可依法撤销缓刑并及时收监,以此消除该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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