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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为桐城市民答疑解惑

2014年12月11日 08:24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 记者 张应隆

  婚后购置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在员工入职前要求进行孕检是否合法?本次《连线微信》律师在线栏目中,又有不少“微友”通过“嘉兴日报桐乡新闻”微信公众号提出许多法律问题。而对这些问题,本报“在线律师团”的各位律师进行了一一回复。

  微友“彩虹堂”:我与老公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贷款是以我名义贷的,按揭每月都是我在还,如果我起诉离婚,房产是否还会以一人一半的标准分割?

  浙江景雅律师事务所喇莉娟:你的问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由于是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谁的名义作为主贷款人不能影响房屋的产权。虽然每月你在还贷,但是你的收入按照法律规定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并不影响房屋产权,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分割,一般是将房屋产权进行平均分割。

  微友“再美终憔悴”:我妈妈今年63岁,在一家私营企业负责卫生保洁和做饭的工作。目前,这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已经倒闭,我母亲的工资至今未拿到,应该怎么处理?

  浙江耀城律师事务所沈洪斌:你母亲已经63岁,超过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可以写好诉状,准备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依法判决和执行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微友“小竹子”:我有一个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朋友,前两天他告诉我不准备再继续做个体户,从事其他职业。并想把他手中的个体工商执照转让给我,请问这可以操作吗?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祝丹华: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问题,现行法规只有国务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细则》的相关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权是限定了经营者的登记身份的,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权不得转移。依照合同法规定,应当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微友“一切从新开始”:公司准备录用我,但要求我做入职前孕检,我能否拒绝?公司此举是否违法?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王佳兴:《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所谓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进行相应的举例。一般情况中,我们会把学历、经历、工作经验、职业资格技能等方面的内容认定为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内容。但对于婚姻状况来说,一般不视为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除了对处理不适合怀孕女员工的特殊岗位,怀孕与否,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为了免除法定义务,就采用入职前孕检的方式来排除怀孕女性员工的就业权利,则涉嫌违反《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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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新闻标签: 在线 个体工商户 劳动合同 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编辑: 匡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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