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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要点

2014年12月09日 08:53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

  一、参加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按《居民户口簿》以户为单位参加。

  2.非本市户籍的,但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在户籍地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居民及其子女。

  3.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二、筹资标准

  2015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总筹资额度为80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26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540元/人。

  三、报销比例

  1.门诊医药费用报销

  统筹基金年度报销限额800元。

  2.住院医药费用报销

  (统筹区域内执行二级医院收费标准的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列报)

  3.其他

  (1)进行社区慢性病管理的糖尿病、恶性肿瘤、尿毒症(血透、腹透)、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重症并进行系统管理的精神病和艾滋病机会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针对该疾病治疗指定目录内的门诊医药费用,500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视同普通门诊,500元以上部分视同住院医药费用报销,目录外的按普通门诊报销。

  患肺结核病的,在国家已有“免费”政策的基础上,其余因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范围;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10岁以内的患儿,根据医生处方在指定地点购买无苯丙氨酸奶粉的费用纳入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

  特殊病种在省外相对应的非定点非营利性专病专科医疗机构治疗的医药费,总费用累计4000元以上部分的医药费用,按25%报销,年度报销限额30000元。

  (2)住院分娩补偿:患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高危因素的参保孕产妇,其住院正常分娩外发生的费用纳入居民医保住院补偿范围。

  (3)儿童“两病”救助政策:0-14周岁(含)患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的参保儿童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对先天性心脏病实行单病种总额限价,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总额限价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居民医保补偿比例为实际发生费用的70%,民政救助20%;白血病的居民医保补偿比例为70%,民政救助20%。居民医保年度报销最高限额15万元。

  (4)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救助按桐乡市相关文件执行。

  四、大病保险

  在一个居民医保实施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居民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和特殊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符合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对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给予补偿。

  2015年起付线为18386元。

  五、就诊管理

  1.参保人员必须在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符合政策规定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医药费用,方可列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2.参保人员长期居住外地(三个月以上),凭相关材料向市合管办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居住地选择4家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参照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杭州、上海定点医院转往其它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先由个人自费10%,再按规定结算。

  4.参保人员因外出急诊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可就近到所在地医保定点单位治疗,报销比例参照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标准。

  5.参保人员在就诊时应向医院经治医生告知居民医保参加身份,医院在提供自费检查项目及自费药物时,患者有权拒绝,要求使用其它符合报销条件的检查项目及药物。

  六、报销手续

  1.参保人员在联网单位(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合作医疗卡)挂号、结账,居民医保补偿费用在结账时实时结算。住院费用实时结报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因个人原因未办理实时结报手续的,事后不予补报。

  2.非联网单位就诊医药费用在医院全额支付后凭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市民卡》(合作医疗卡)、《居民身份证》、个人病历、医疗机构发票原件(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者,凭医疗保险报销凭据、发票复印件)、费用总清单、邮政储蓄账户(粮农直补卡)复印件等,经所在村委会(社区)核实,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结报手续,补偿款经市合管办审核后发放。当年度医疗费用报销申报截止期为次年1月31日。

  3.本市参保人员到市外医院就诊的,其医药费用结报范围一律按照本市规定的居民医保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

  七、不予报销范围

  1.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因故意犯罪造成自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6.因美容、整形等非基本医疗需要发生的医疗费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八、其它事项

  1.参保人员在超过规定缴费时间后要求参保的,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居民医保待遇自缴费当月起的第四个月开始享受。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地户籍居民,可接续或中途参加居民医保:

  (1)符合参保条件的复退军人、归正人员、出国回归人员、户口回迁大中专学生、收养儿童等人员可在户口迁至本市(户口未迁出者凭相关材料)一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全年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用后,自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终止)或跨制度、跨统筹地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其接续参加居民医保且全额缴费,中间(按月)连续无间断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可于出生3个月内,由其父母持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办理参保手续,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居民医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享受。

  在年度中途办理参保手续,必须该户其它人员居民医保应保尽保。参保人员在年度中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之日起,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2.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只能参加一种政府资助的社会医疗保障(包括在市外参保者、享受单位医药费用报销者,但不含商业保险),不得重复报销。

  3.参保人员骗取居民医保报销款的,所报销款项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作出处理。出借、冒用《社会保障市民卡》(合作医疗卡)的,取消持卡人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用补偿资格,追究冒用人和持卡人经济和法律责任,列入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

  九、桐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其协作医院)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本市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桐乡市第三人民医院;桐乡市第四人民医院;桐乡市中医院;桐乡市皮肤病防治院;桐乡市妇幼保健院;嘉兴康慈医院;桐乡市康复医院;桐乡东方医院;桐乡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嘉兴市: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第二医院;嘉兴市中医医院;嘉兴市妇幼保健院;武警浙江省总队医院;浙江省荣军医院;浙江新安国际医院。嘉兴市内各县市区所属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杭州市: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附属儿童医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省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七医院;杭州市西溪医院(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浙江医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武警浙江省总队杭州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新华医院;杭州市中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余杭骨科医院;杭州爱德医院;浙江绿城医院;杭州市艾克中医肿瘤门诊部;杭州市江干区笕桥医院。

  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附属中山医院、附属肿瘤医院、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附属儿科医院;附属妇产科医院;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东方肝胆外科医院、附属长征医院、附属长海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附属新华医院、附属仁济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一一医院;上海肺科医院;上海市胸科医院;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附属龙华医院。

  咨询电话:

  桐乡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88023724 88031467

  梧桐街道:88026172

  凤鸣街道:88485755

  龙翔街道:88799117

  濮院镇:88827063

  乌镇镇:88715943

  屠甸镇:88866335

  崇福镇:88929637

  高桥镇:88960095

  大麻镇:88495975

  洲泉镇:89376991

  石门镇:88619658

  河山镇:88677039

  振东新区:88110030

  经济开发区:89398737

  监督举报电话:89396651

  参保人员请到桐乡市邮政储蓄银行或桐乡市信用合作联社缴费:

  1.自缴银行(凭户内人身份证或缴费通知单)

  2.委托村(社区)或他人代缴(凭缴费通知单)

  医疗机构起付线报销比例统筹基金年度报销限额

  市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85%年度报销限额1万元年度总限额15万元

  二级(或以下)医疗机构500元75%

  三级医疗机构800元65%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50%

  非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10%

  市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50% 10%

  可报销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分段报销比例

  起付线(不含)- 50000元55%

  50000元(不含)-100000元60%

  100000元(不含)-150000元65%

  150000元(不含)以上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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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新闻标签: 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 报销 费用 参保 编辑: 匡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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