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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让迷失的孩子重新起航

2014年12月08日 07:57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 记者 张应隆 通讯员 童 检

  讲述人:钟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检察官

  【我读报告】

  “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这是今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一段话。

  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本是社会大众保护的人群。近年来,许多保护弱势群体的相关法律也在桐乡落地实践。在我的故事里,有一个17岁的少年,因为无知好奇,从参与盗窃到组织盗窃,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面对刑事惩戒,他心中害怕。正是检察机关依法对其“附条件不起诉”,才给了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来说法】

  张晨(化名)是本地一名高中生,2012年10月,张晨的朋友小强(化名)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年少的张晨因好奇贪玩,多次向小强借摩托车来骑,但小强均未答应。在多次相借未果后,张晨私自配了一把小强摩托车的钥匙,并伙同几个朋友偷走了小强的摩托车。

  当天,几名少年骑着摩托车疯玩了一阵后,并未将车辆归还,而是通过网络将车子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本地一家二手车店,张晨拿到了300元。事后,小强并未发现是张晨等人偷走了摩托车。一次得手后,张晨的胆子越来越大。2013年4月,他又与多名朋友一起谋划,以同样手法盗取摩托车一辆。

  几个月后,张晨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民警的调查问讯过程中,张晨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张晨的父母也表示疏于对孩子的管教,请求从宽处理。

  张晨先后参与、组织盗窃两次,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在办案过程中认罪态度诚恳,主动赔付了两名被害人损失。在听取了各方意见之后,本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桐乡检察院最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晨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一年。

  “附条件不起诉”是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新增的一项法律条款,主要针对未成年人,若犯罪嫌疑人通过考察期,则不会被起诉,同时也不会有案底。张晨是桐乡第一例适用该条款的未成年人。

  事实证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张晨的帮助很大。目前张晨在本地一家针织企业上班,各方面表现都不错。今年11月,在一年考察期满的时候,基于张晨的良好表现,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的憧憬】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院已经对4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几名未成年人在考察期间表现都不错。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和心理双发展的阶段,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光要考虑“当下”也应考虑“未来”,对其实施一定的保护。在刑事法治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趋势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我们正朝着非监禁化、适用柔性程序的方向发展。

  “附条件不起诉”等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条款,以国家的形式宣告和确认了未成年人的存在,显示了成人社会对他们的重视、尊重和关爱。作为一名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希望将来我们要同时扮演好“严父”和“慈母”这两个角色,既要严加管教又要保护安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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