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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凤鸣火灾案宣判

2014年11月25日 11:12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 记者 张应隆 通讯员 沈筱莉 童 法

  一起火灾事故,造成二死一伤,死者家属将涉事四方一同告上法庭。究竟该由哪一方来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近日,桐乡法院对这起颇受大家关注的“2.20”凤鸣火灾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无锡红月亮电动车厂赔偿两名死者家属共计180余万元。

  今年2月20日,桐乡凤鸣街道文华小区徐某夫妇的住房发生一起火灾。火灾造成租住在徐某夫妇家二楼的张某、郎某母子二人死亡,另一名租客苏某受伤。经嘉兴市消防支队认定,起火点为住房一层放置的电瓶车,起火原因为电瓶车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

  今年3月,两名死者家属将房东徐某夫妇、电瓶车主刘某、电瓶车经销商谷某、电瓶车生产厂商无锡红月亮电动车厂四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受理该案后,桐乡法院先后与今年5月、8月、11月多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四方被告各执一词,均认为其余被告才是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方。

  最终,桐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一起因产品质量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电瓶车生产厂方,无锡红月亮电动车厂赔偿两名死者家属共计180余万元。而其余三方被告均无需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律师说法: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为何四方被告最终只有一方承担了事故责任作出赔偿?

  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的杨兴良是法律援助中心为死者家属指派的援助律师。杨律师表示,本案涉及多方原、被告,案情看似复杂,但只要找到相关法律条文,理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就能找到关键问题,找到应当为事故承担责任的被告方。

  首先,被告徐某夫妇的住房是本地农村统一规划、按统一标准建造的农户建房,其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和在自家底楼房间内堆放布料、海绵等废旧物品,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该案中亦不足以认定其行为对发生此次火灾事故存在过错。其次,被告刘某将电瓶车存放于被告徐某夫妇堆放物品的底楼空闲处,在本案中已也无法认定其存在过错。第三,电器故障应属于电动车本身缺陷所致,被告谷某作为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依法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杨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有多条规定,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案中电瓶车的生产厂商,应为整起火灾事故负责,并对死者家属做出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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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新闻标签: 2.20 凤鸣 电瓶车 死者家属 起火 编辑: 匡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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