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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话说”到“用法说”

指定辩护让一名累犯感动得流泪了

2014年10月28日 07:22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新闻 作者: 记者 张应隆

  讲述人:云南绥江县村民万成然(化名,曾在崇福镇务工,29岁)

  【我读报告】

  我是一名罪犯,2011年、2014年因抢劫罪两次被捕。但两次审判过程中,我的经历却大不相同。现在,我虽然身在看守所,但依然关心国家大事。在读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有段话引起了我的共鸣。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3年来,两次入狱的我对这段话感同身受,现在,我就以自己的故事和大家讲讲我对法律的认知是怎样转变的。

  【我来说法】

  2010年,我与几名老乡一起,从云南老家来到桐乡一家企业务工。刚开始,3000元一个月的工资让我衣食无忧。但随后我结识了一帮朋友,他们常约我出去打牌、赌博。有一次,朋友吴某告诉我说有人欠他5000元钱不还,让我帮他一起去讨债。我当时没多想就答应了。欠钱的人说没钱还给我们,吴某就让我胁迫此人,并取走了他包中的4000元现金。事后我才知道,此人并未欠吴某钱,而是吴某与其有矛盾故意找茬,后来这人报了警,我与吴某一同被警方抓获。

  2011年1月25日,桐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我有期徒刑3年。当时我觉得很不解,我只是帮朋友讨债,怎么成了抢劫犯?在庭审过程中,由于我文化程度低,不懂法律,也无从辩解,看到吴某认罪,我也认了罪,只是内心积攒了一股怨气。

  2013年3月刑满释放的我还是没学好,依然与原先的狐朋狗友们混在一起,也没找工作。由于手头没钱,去年8月23日晚,我又伙同王某、葛某、向某在崇福镇语溪公园将一名路人杨某胁迫至海宁长安镇,并从ATM机上取出他银行卡内的1700元钱。没过多久,我与同伙又被公安机关抓获。

  桐乡法院告知我,我的案件将于9月4日开庭审理。我当时想,你们爱怎么判就怎么判吧,反正我说什么都没用,有人告诉我该请个律师为我辩护,但我没有钱,请不起律师。

  谁知,在开庭前,法官竟然问我是否需要法律援助,可以为我指定一名辩护律师,无需律师费。法院要给我判刑,怎么还出钱给我请律师?虽然心里觉得奇怪,但我还是接受了。随后,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的沈丽萍律师到看守所见了我。

  沈律师告诉我,刑法有规定,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他人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就是抢劫罪。所以,两次犯案的我,已是抢劫重罪的累犯。鉴于此次犯罪事实证据比较充分,她建议我做有罪辩护。

  庭审中,在沈律师的建议下,我承认了自己的罪名。但同时,沈律师也将我文化程度低,不懂法,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累犯的诉求用“法”的语言一一阐述。最终,法官根据案情以及证据事实酌情减轻了我的量刑标准。

  为何短短3年中,我的两次审判经历完全不同呢?事后,向律师询问我才得知,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也是为什么我第一次判刑时没有律师为我辩护,第二次却能得到指定辩护机会的原因。

  【我的憧憬】

  从第一次庭审的“没法说”到第二次有律师“为我说”,作为一名罪犯,在短短几年时间里,我感受到了国家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完善。同时,这样的经历,也让我在第二次庭审后彻底心服气顺了。

  我对法律有了重新认识:法律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制裁,正如同我犯了两次罪一样;法律又是保护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就算是罪犯也有指定辩护的机会。

  现在,我由衷地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并且默下决心,以后要重新做人,不再干违法的事。我希望通过我的故事,能让更多的人相信法律,尊重法律,坚定地捍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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