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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父亲为还债 3万元钱卖女儿

殊不知,此举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2013年10月22日 07:53 来源: 《今日桐乡》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不过也有例外,今年4月,陈某瞒着妻子李某,将亲生女儿卖给了崇福一对夫妻,理由竟然是没钱还赌债了。近日,桐乡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现年35岁的陈某是海宁人,2001年,陈某因寻衅滋事、诈骗、敲诈勒索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出狱后,陈某一直过着游手好闲的日子,一家的开销大部分靠老父亲在厂里打工维持。4年前,陈某结识了现在的妻子李某,不久就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现在已经3岁多。  


  今年4月的一个晚上,陈某到崇福的一家小餐馆吃饭时,打听到镇上一家杂货店的老板夫妇很想抱养一个女儿。陈某正苦于无钱挥霍,于是和杂货店的老板商谈,愿意将自己的亲生女儿“送”给他们夫妇抱养,并以索要抚养费为名开价4.5万元,后经双方讨价还价以3万元谈妥。


  商谈好价格后的第二天早上,陈某骗妻子说带女儿去朋友家玩,实际上是已经电话联系好了杂货店老板将女儿送去。3万元到手后,陈某就将女儿给了杂货店老板。据陈某在法庭上交待,拿到钱后,他就将钱用来还赌债了,前后不到1个小时。


  妻子李某感觉不太对劲,于是打电话追问孩子的下落,经不住妻子的再三追问,陈某交待了事情的原委。妻子一怒之下报警求助,当天晚上,在民警的协助下,李某将孩子抱回了家。


  在法庭上,陈某不断为自己辩解,他说,自己作为父亲不会眼睁睁看着女儿被卖,等自己将来有了钱自然会将女儿赎回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儿童一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陈某归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被卖儿童系陈某亲生女儿,案发后被解救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但陈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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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日桐乡》 作者: 记者 吴卓尔 通讯员 童法 童剑 编辑: 宋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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