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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抚养费 绑架作要挟

2013年09月13日 07:55 来源: 《今日桐乡》

  因前女友没有按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贵州人洪某伙同现女友王某一起绑架了前女友堂妹的小孩,索要赎金。9月11日上午,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现年30岁的洪某在十多年前来到桐乡打工,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了桐乡姑娘李某,并与其同居。在此后的交往中,李某家人嫌洪某是外地人,家里条件差,工资收入少,不同意二人结婚。2010年12月,在两人并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李某生下一个男孩。

 

  2011年,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双方约定,孩子由洪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洪某300元抚养费。可是,李某只支付了几个月之后就外出打工,并换掉了手机号等一切联系方式,有意躲避洪某。

 

  今年2月6日下午,洪某带着现女友王某一起来到李某的堂妹家,向其索要李某现在的联系方式,但其堂妹坚决不告知,洪某便将其3岁的儿子强行带走,将孩子交给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女友王某看管。

 

  之后,洪某以孩子作为要挟,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向李某堂妹一家提出,要求李某支付1万元,被李某家人拒绝。但洪某仍不死心,继续以将人质扔掉、卖到外地等言语相威胁,与李某家人讨价还价,最终李某家人答应支付2700元,并约定了交赎金的地点。就在洪某和王某前往指定地点拿赎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市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洪某、王某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洪某与王某系初犯、偶犯,绑架时未对被害人采用暴力手段,且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但两被告人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酌情从重处罚,遂一审以绑架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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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日桐乡》 作者: 记 者 吴卓尔 通讯员 童 法 童 剑 编辑: 胡银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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