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来电:近日,濮院镇张家桥新东村苗圃业主陆先生打进市长电话反映,供电部门在没有跟他沟通的情况下,把他苗圃里的两棵无患子树砍去了部分树枝。由于被修过的无患子树已经不符合供货要求,这给他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此,陆先生要求供电部门赔偿1.5万元损失,但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
记者核实:昨天(9月12日)上午,记者来到陆先生的无患子树苗圃。“大的直径46厘米,小的这棵也有33厘米,几十年的树龄了,要想养成以前郁郁葱葱的品相得再花上3年时间。”陆先生说,他与客户签订了6万多元的供货协议,这个月就得给客户移种过去,现在找不到树龄相同的无患子树,生意做不成了,损失找谁赔?
陆先生称,刚开始他向供电部门投诉要求赔偿1.5万元损失,协商到最后只要求对方给他5000元钱算是心理安慰,但对方一直没有明确表态。
“供电部门是否对危及高压线的树木有先行处置权,应该明确是先有苗圃还是先有供电输送线,这是至关重要的,也决定了合法理赔的重要依据。”供电局安监部负责人明确表态,这条电力输送线是1996年架设的,而苗圃则是在2009年建成的,根据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法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超过高压电线安全垂直距离内的树木,危及电力输送安全的,电力部门可以强制砍伐、修剪树木,所以这个责任完全在于苗圃业主。
相关部门表示:供电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因电力输送线建成在先的情况下,陆先生后期栽种的两棵无患子树已经超出了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一旦发生跳闸等安全事故,会给周边正常用电户带来无法估计的损失。供电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了这个隐患,因当时联系不到苗圃主人,所以先行依法进行了修剪,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法的规定,故无法满足苗圃业主的赔偿要求。
该负责人希望陆先生理解的同时,也呼吁群众提高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意识,切莫在电力设施规定运行距离内种树、搭建民房,以免造成人员伤亡和更多用户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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