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批捕“携带凶器盗窃入刑”第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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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酒驾入刑”第一人、“扒窃入刑”第一人之后,“携带凶器盗窃入刑”第一人也浮出水面。四川人刘某在行窃时被抓获,民警从他身上搜出了一把匕首。4月6日,刘某因盗窃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捕。由此,刘某成为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桐乡批捕“携带凶器盗窃入刑”的第一人。
3月1日晚上9点,刘某带着手电筒和一把匕首从租房出来准备去偷东西。在路过市区逾桥路一家超市时,他顺手又买了一把螺丝刀。接着,刘某来到一家网吧,通过QQ联系到王某(另案处理),两人一拍即合,开始走街串巷寻找目标。
只要看到停在路边的汽车,刘某就会用手电筒往车内照,一旦发现车内有值钱物品,就砸碎车窗玻璃钻入车内偷取财物。两人以同样的方式一晚上连砸了3辆车,得手数码相机3部,还有些许零钱。3月2日凌晨3时许,刘某和王某在看到派出所巡逻车时撒腿就跑,结果钻进了一条死胡同,被人赃俱获。
民警抓获刘某时,还从他身上搜出了一把匕首,经鉴定属于管制刀具。4月6日,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当地检察机关依法批捕。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应当予以批捕。“对小偷而言,‘携带凶器盗窃入刑’不但加大了惩罚力度,更是有效的威慑。因为害怕判刑,小偷在盗窃时有所顾虑就不再携带凶器,这样就减少了不稳定因素。”据介绍,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今后,只要是入室盗窃或者携带凶器盗窃,哪怕没偷到一分钱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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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湖晚报
作者:
记者 马国海 通讯员 童剑
编辑:
朱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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