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父母的孤儿,将由政府来支付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6月21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我市孤儿生活费用的标准分别按不低于每人每月1000元和不低于每人每月600元两种确定。此次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将使我市50多名孤儿受益。
孤儿福利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把所有的孤儿纳入到政府的工作范围,纳入到社会福利的范围,将扩大政府的责任,扩大整个行政的职责。“这是儿童福利制度史上的一个大事件。”市民政局社救科科长李洪根称,“因为它是普惠型的,市财政要进行积极支持的。”
此前,对待贫困儿童,一般是通过低保来进行帮扶。然而,儿童“吃”低保产生出了一些不良的后果。“首当其冲的就是,由于低保标准偏低,低保费往往保证不了孤儿的生活。经常是监护人,比如孤儿的爷爷奶奶或者叔叔伯伯在贴钱抚养。”李洪根介绍,龙翔街道一双姐弟均是孤儿,没有收入的奶奶依靠低保费抚养两个孩子,日子十分艰苦。
此次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虽年满18周岁但尚在学校就读的学生。根据前阶段的调查摸底,我市符合此标准的共有57人,其中33人为社会散居,24人为福利机构养育。
孤儿基本生活费存在增长机制
“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有自然增长机制。”李洪根介绍,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生活费标准的60%确定。
根据有关政策,全市孤儿基本生活费将从2010年1月起开始发放。2010年、2011年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为600元,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孤儿属于低保家庭的,仍保留低保身份,享受省定最低补差标准的低保金。
据介绍,如果有新增的社会散居孤儿想要申请享受此优惠政策,可由孤儿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村、社区初审后,申请人再填写相关申请表,通过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和市民政局审批之后,即可享受该政策。
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按月动态管理。“比如孤儿被收养、找到父母、成年等情况,除非仍在校就学,都将停止发放。”李洪根说。
据了解,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将在今年8月初以打卡方式发放,此前的生活费将会一次性补发,从9月起按月正常发放。而机构供养的孤儿,则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直接拨付到市儿童福利院账户。
小编态度: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基本生活费,让他们健康成长有了一份保障,我们也为孤儿感到欣慰。虽然,你们是不幸的,从小就失去了疼爱自己的爸爸妈妈,但有社会各界的关爱,生活一定会越来越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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