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桐乡市洲泉镇某村的陈剑与同村妇女秦英长期保持暧昧关系,某天被秦英的丈夫陈亮发现二人有染而与陈亮的家人产生矛盾,由此怀恨在心。1999年4月某天早上,陈剑在洲泉镇某菜场门口的地摊上买了一小包毒鼠强后,于同年5月2日傍晚至被害人陈亮家,乘无人之机,将毒鼠强撒入陈亮家灶间的一只泡有茶水的搪瓷茶杯内。次日下午及晚上,陈亮及其家亲戚沈元、沈强饮用该杯中的茶水后先后出现不同程度的抽搐、呕吐等疑似中毒症状。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浙江省公安厅检验,在陈亮的呕吐物中发现有毒鼠强成分。经桐乡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亮及其亲戚沈元、沈强的伤势均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剑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离家出走,直至2009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剑为发泄私愤,故意投放危险物质毒鼠强,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并致3人中毒其中2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剑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颜金松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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