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拟从全市范围内选任8名人民陪审员,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格条件
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年满23周岁;
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④身体健康;
⑤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⑥能有时间参加庭审、培训和考核、审判辅助工作等事项;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和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产生方式及选任程序
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镇(街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法院推荐;公民个人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后和申请时应分别向市人民法院领取推荐表和申请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完毕后连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1寸彩照均一式三份(张)交市人民法院政治处。
对于被推荐或申请的公民,由市人民法院会同市司法局、所在地人大各街道工委、各镇人大主席台进行情况调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按1:2比例)确定人选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经试用三个月考核合格后,由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三、推荐及申请时间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
联系单位及电话:市法院政治处 88116311 88116321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0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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