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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评:同情心不等于纵容犯罪

  《好心教化偷盗者,贼性难改连盗三次》是近日登载在本报上的一则报道,读后引人深思。


  市民沈先生第一次抓到正在实施盗窃的小偷时,被小偷一番求饶之后动了怜悯之心,不但没有报警,还送了小偷100元钱,教育一番就放他走了。而此小偷贼性难改,第二次、第三次继续到沈先生家偷盗。


  沈先生的遭遇,让笔者不由想到了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故事“农夫与蛇”。其实,这样的事情绝非个例。一些窃贼被抓以后,常常是哭天抢地,千方百计为自己博取同情。有的声称因家庭贫困不得已才走上盗窃道路;有的脱光衣服在大庭广众面前装疯卖傻;有的甚至谎称自己有艾滋病。无论怎么编造谎言,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想用这些卑劣的办法来逃脱法律的制裁。而一旦市民被小偷高超的演技所骗倒,最后受伤害的可能还是自己。


  笔者认为,如果仅从道德层面上去考虑,沈先生对小偷的这种宽容行为并没有错,因为他是在用人性的温情感召其迷失的心灵,给予其改邪归正的机会,这种道德呼唤本身其实并没有错。但从小偷的角度来说,他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后,非但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得到了100元钱的“报酬”,这就势必会助长小偷的侥幸心理,从而继续实施犯罪。


  而且,据笔者了解,许多市民在抓到小偷后,常常会抱着“反正东西已经拿回来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小偷惹不起,千万别惹祸上身”等想法,就把小偷放走了,这多少和国人那种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有关。殊不知,这样长此以往,必将使小偷的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从某种程度上说也就是在纵容犯罪。


  我们常说,“法不容情”。不论何种原因何种理由,偷盗是一种犯罪,必须受到指责和禁止。并且,举报违法犯罪也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纵使小偷所诉说的遭遇确实值得同情,也应该是在将小偷送到派出所后,再从道德层面上考虑给予他帮助,这才是正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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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作者: 张娟玉 编辑: 宋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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