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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局长保持一致” 也是党性要求吗

2007年06月16日 10:48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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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上周媒体披露的“深圳市宝安区公路局斥资近3000万元装修办公大楼”一事,深圳宝安区政府近日作出回应,称“这一改造工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情况,正在调查核实中”。随后,宝安区公路局召开全局党员会议,要求全体党员必须与局长保持一致,一切行动听指挥,谨慎对待媒体,不要对外乱说话,努力用党性、正义战胜“邪恶”。

  一个区的公路局斥资近3000万装修办公大楼,此事如果经权威部门调查属实,无疑是一起严重的违规事件,如果在工程发包等环节存在行贿受贿行为,那么相关人员就涉嫌刑事犯罪,事件的性质就会变得更加严重。现在,既有媒体不留情面的报道和评论,有关部门又表示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宝安区公路局有关领导显然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他们召开全局党员会议,要求全体党员与局长保持一致,“以党性为原则,坚守岗位、坚定信心、干好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全局工作人员化解这场危机”,客观地讲,他们这种火急火燎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他们在危机压力下采取“条件反射”式的举措,也当是在情理之中。

  然而,当他们明确要求党员与局长保持一致,警告党员“不要对外乱说话”,并把这个要求提升到“以党性为原则”的高度时,他们的危机公关似乎就有些变味了。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民主集中制意味着,党员个人应当服从党的组织,党员应当维护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但这并不意味着党员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党组织的负责人,无条件地与后者保持一致。2004年初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由上可见,要求党员与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保持一致,违反了《党章》的规定,不利于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根本不是什么“以党性为原则”的体现。

  至于警告党员“不要对外乱说话”,要求“发现可疑的人要汇报”,其用意再明显不过,那就是要求党员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严格保守与办公大楼装修有关的秘密,确保绝不能从内部走漏任何风声。这个要求看起来没什么不妥,毕竟任何单位和组织都内外有别,“不要对外乱说话”一般而言是一种内部纪律的约束。但是,《党章》规定党员有“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义务,《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所以,在有的情况下,某些内部纪律约束就应当让位于法律、党性和公民权利的召唤,党员和公民就应当突破“和局长保持一致”、“不要对外乱说话”之类土政策的限制,与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和违法失职行为展开坚决的斗争。

  深圳宝安区公路局要求党员与局长保持一致、“不要对外乱说话”,既暴露了某些负责人的些许恐慌,同时也在单位内部制造了某种恐怖气氛,这对于宝安区政府的调查核实工作是十分不利的。随着调查核实的逐步深入和媒体报道的跟进,相信事实真相终将大白于天下,对于公路局要求党员“与局长保持一致”,人们也将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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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潘洪其 编辑: 沈正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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