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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民知情权的后盾

2007年06月07日 14:43 来源: 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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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4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公众期待已久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大举措。在我国,从法律制度上对公民知情权做出明确规定,这还是第一次。

  正如条例开宗明义指出的:制定这个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因而,其意义绝不可低估。

  一段时间以来,知情权是一个热门话题。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矛盾,有不少是因为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引起的。在一些地方,涉及百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侵害百姓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群众往往无从获得政府有关信息。这些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也给我们的事业、人民的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只有从法律制度上对公民知情权做出明确规定,才能有效解决问题和矛盾。

  仔细研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发现,条例对于公民的知情权提供的保障是全方位的。比如: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本着这些具体原则,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等等,这些涉及百姓利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关政府和部门应当公开。而对关涉自身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公民有权要求予以改正;对相关政府信息,公民可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公民知情权若被侵犯,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事实上,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和保障的很多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对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应该做到的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方面的因素考虑得比较周全,对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也有了应对之策。可以说,条例有其科学性、适用性和前瞻性,是合乎时代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的。

  有一句话我们经常提及:再好的制度也要靠人来执行。如果在执行中走样或打折扣,其本身亦是对法律尊严的伤害。诚然,有了这个条例,各级政府机关就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但很多事情做起来并非这么简单,有太多的因素左右了执行力。许多法律法规就是这样得不到遵循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公民的权利,也要靠公民自己来依法维护。每个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并付诸实践,必会大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条例在总则中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本身,体现的也是对社会公平、公正的制度维护。在这个意义上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有了一个有力的制度保障,无疑,这是社会和谐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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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民网—观点频道 作者: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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