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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人员小心试用期“陷阱”

2007年04月25日 20:12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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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人都通过各种形式实现了就业,而此时,大家就会遇到“试用期”,这一通往成功就业的关键一步。近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就业人员都曾在试用期间掉入“陷阱”:试用期后被无故辞退、延长低工资的试用时间、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毕业于温州大学的小吴去年应聘进入某医药公司做医药代表,老板当初约定:试用期3个月,做得好就签合同,试用期工资500元,转正后2000元左右。为保住“饭碗”,小吴努力工作,处处小心谨慎。眼看3个月就要到了,小吴却被老板以不合格为由辞退,她这才知道自己上了“试用期”的当。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这多半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劳动合同的约束和《劳动法》的制裁而采用的手段,目的就是想使用廉价劳动力。该负责人提醒毕业生,务必在进入单位报到时就尽快敦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单位执意要先试用后签约,一定要保存好工资签收单、工作证等证据,证明与单位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发生类似情况,便可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我市一家事业单位供职的小縻有两年找工作的经历,他说:“现在的用人单位都要求起码3个月的试用期,其中有一家跟我签1年的合同,竟然有6个月的试用期。”那么,试用期到底有没有标准呢?据了解,《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内。其中,劳动合同期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采访中,许多有求职经历的人反映,他们在试用期时,单位都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当时大家都刚刚毕业,对《劳动法》不熟悉,糊里糊涂就签了协议。据业内人士介绍,试用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已经是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录用之日起15日内就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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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作者: 见习记者 黄 薇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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