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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抵押房贷保险还是“霸王条款”

2007年04月22日 19:19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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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桐乡市消协成功调解了一起个人抵押房贷保险纠纷。业内人士认为,这起纠纷的成功调解为今后消除个人抵押房贷保险合同中的某些“霸王条款”具有现实意义。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06年1月13日,崇福镇的袁先生通过抵押贷款形式向房产开发商购买了一套期房,并与某保险公司桐乡支公司签订了《个人抵押房屋贷款保险保险单》,保险公司向袁先生收取其所购商品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费共计2135元,保险期限(即还贷期限)为15年。但是袁先生于2007年3月19日提前全部还清了贷款后要求退还保险费时,保险公司方面扣掉了袁先生的部分保险费。而在此前,因为袁先生购的是期房,他的《房产证》一直未拿到手,实际上袁先生在此段时间不存有抵押物可言。为此,袁先生于2007年3月21日向桐乡市消协投诉,要求退还不应缴纳的保险费。经市消协调解,袁先生最终从保险公司成功拿回全额退还的保险费2135元。

  大家知道,购房者如果是贷款买房的话,必须牵涉到房产开发商、银行、保险公司三方。银行发放抵押贷款时,为规避风险,防止因意外事件引起抵押物灭失或贬值,通常要求购房者为抵押物(即房产)办理保险。如果所购商品房是期房,那么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之后才能交付使用,但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限是从消费者贷款之日算起,这就意味着购房者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就已经开始支付保险费了。

  这起保险纠纷虽然已经了结,但像袁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并非个案,而是广泛存在于期房交易中。

  据了解,目前桐乡有各类保险公司10余家,其中涉及房贷险的公司有6家。在向经营该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采访过程中,保险公司也承认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合同中存在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合理情况。日前,市消协也已向全市保险、金融、房地产开发行业协会发出《桐乡市消费者协会建议书》,初步形成了更改相关不合理条款的共识。在4月6日的房贷保险协调会上,保险行业代表作出承诺:今后签订此类合同的保险期限从房产商交房、购房者取得现房之日算起,以前已经签订的合同所多收的那部分保险费,将在购房者还清贷款时一并退还,购房者也可选择不退还多收的保险费而相应延长保险期限的做法。

  上述这起保险纠纷案在市消协的调解下看似圆满成功,但仔细分析起来仍有一些具体问题存在。对于这笔在“空白期”多收的保险费要在全部还清贷款之后才能退,那就涉及到这笔多收的保险费的本息问题。保险公司认为一般情况下退还的保险金额都较小,不足以计算利息。按照房贷最长年限15年计,按期还贷,每1万元房贷所需保费为3元左右。假设一套房子贷款40万元,那就要交120元个人抵押房贷保险,如期房交付期为1年,涉及多收的保险费不足100元,按照现有的银行利率计算,一年下来并没有多少利息。但是我们换个角度看,如上述袁先生的这起保险纠纷案还只是个案,但当个案一旦变成一个庞大的群体时,那么这利息不仅仅是几元、几十元了。针对记者的疑问,保险公司方面有关人士又解释,根据目前桐乡房地产市场的特点,房产公司多,现房也相应较多,近几年大多以现房交易为主,期房交易已经越来越少,像上述这种情况在今后将会越来越少。

  要想获得银行贷款,首先必须购买保险公司的个人抵押房贷险,对于每一个到银行申请个人购房贷款的购房者来说,这是一项不可缺的程序。记者曾采访了一些购房者,他们大多数表示向银行贷款买房必须先买保险似乎是顺理顺章的事,对保险条款中的合理性并没引起过多关注,至于对保险期限从什么时候算起比较合理、保险公司方应承担什么样的保险责任等问题不甚了解。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处于期房阶段的保险费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这一问题,有业内人士认为,应该由开发商支付才合理。这次发生在袁先生身上的房贷险纠纷的成功调解,对我国今后使保险条例制订更为规范、完善和合理无疑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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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作者: 见习记者 沈怡华 通讯员 袁惠良 马永康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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