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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变相期货交易

2007年04月18日 11:13 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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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7日,商务部下达了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而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机构或者市场,在2007年9月30日前对变相期货交易完成整改。  

       通知要求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对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进行检查,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视作变相期货交易,应当进行整改,一是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二是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三是规章制度、交易规则等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存在风险隐患的。  

       商务部指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要自觉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新建市场的公司章程、交易规则等相关管理文件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商务部备案。  

       同时,各地要不断探索和总结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模式和经验,适时出台管理办法;要督促和指导相关市场完善交易规则,建立健全交易商准入、资金管理、实物交收等风险管理制度,成立由相关各方组成的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通知,市场主体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变相入市交易;同时,相关市场应加强行业自律和风险防范,防止无行业背景的交易商或个人投资者入市交易,核定交易商最大合同订货量,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交易合约期限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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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 记者 薛黎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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