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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交通违法扣分有调整

2007年04月09日 20:41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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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的扣分标准作了调整,其中3项被直接扣12分的法规被取消。即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使用他人驾照驾驶机动车的和超过3个月不交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交纳罚款的,取消直接扣12分的规定。

  “涉牌”违法扣6分 

  据了解,近几年来“涉牌”违法行为呈上升趋势。在新规定中调高了“涉牌”违法行为的扣分分值,如“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和“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都由原来的记3分改为记6分。此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将由不扣分调整为扣6分。

  逾期未缴罚款不扣分

  新规实施之前,司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要在15天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否则就要交纳滞纳金,而一旦超过3个月,司机的记分就会被电脑自动扣满12分。此外,司机连续两次逾期不交纳罚款,也会被一次记12分。而新规实施后,司机卡内的违法记分只会随着自己的违法行为而相应增加,不再出现因为未交罚款而自动生成的记分。 

  未系安全带扣2分

  细心的驾驶员会发现,新规中对驾驶人有故意倾向的违法行为加大了记分分值。如“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原来的记6分改为记12分;“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由记1分改为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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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作者: 记 者 朱跃红 通讯员 姚利勇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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