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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成为桐乡百姓关注焦点

2007年04月02日 21:08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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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全国“两会”后,《物权法》这个话题成为百姓热议的焦点。“好不容易买的房子住了70年后该何去何从?”“小区内前面的住房影响我家的采光怎么办?”据了解,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将影响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将为百姓的切身利益带来更多的实惠和法律保障。那么,市民对于《物权法》了解多少呢?《物权法》出台后,对百姓生活又会有何影响?记者就几个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问题进行了采访。

  70年后房子继续放心住

  “听到过《物权法》这个概念,但不知具体涉及哪些方面,跟老百姓有多大关系。”这是3月28日记者在采访时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来自文昌社区的居民何鸣平时比较关注房屋产权方面的问题,他对于《物权法》中规定的“住宅土地70年后自动续期”这一条印象深刻。何鸣说,现在在市区买一套房子少说都要三四十万元,而住宅使用权限是70年,那么到期后这房子还是不是自己的呢?何鸣在《物权法》中找到了答案。何鸣说:“《物权法》中的这一规定算是给老百姓吃下了定心丸,自己将永远是住宅的主人。”

  小区内道路停车收益该归业主

  随着汽车渐渐进入寻常百姓家,小区停车难这个问题已渐渐暴露出来。很多物管允许业主将车子停在小区道路上,并收取相应费用。那么,这钱到底该不该收?另外,一些大型小区也配备了地下车库,这车库的所有权又该属于谁呢?
  专业人士对《物权法》相关规定作出解释,小区内不是专门用于停放汽车的公用道路,权利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业主共有。不过,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与小区道路不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车库的归属要通过合同约定。

   “阳光权”受保护

  近日,家住我市柳莺花园的陈先生为自家阳台被建筑遮挡采不到阳光而烦恼。陈先生说,他们小区共有5幢楼,当初买房的时候,开发商说小区前面原有的厂房会搬走,这个地方也会造小区,但现在却在建学校了,这样就影响到陈先生家阳台的采光。

  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一些开发商违规施工,导致新建住宅楼层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针对因侵犯“阳光权”而引发的纠纷,《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捡到东西归还失主可索要“成本费”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遇到这样的困惑:拾得别人丢失的东西,还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保管它。在找到失主后,自己是否有权向失主索要一定的报酬呢?此前,有人因提出这样的要求而被人指责,还引起了社会的大讨论。如今,《物权法》给这个争论定了调:市民丢失东西以后,在到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那里领取时,应该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即所谓“成本费”。 但不合理的也有权拒付。如果失主曾悬赏寻物,那他一定要支付。否则,拾得的人可以依照失主的承诺索要。“捡到别人遗失的物品归还失主时可要求取得报酬”,这也是《物权法》中一大亮点。

  此外,《物权法》中首次确立业委会诉讼主体,还规定了电梯广告收益归业主、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诸多令老百姓获益的亮点,怪不得老百姓都说,《物权法》是一部民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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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作者: 记者 朱跃红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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