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工商局制订的《桐乡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办公室批转,日前已经在全市实施。
《暂行办法》包括知名商品认定的条件、认定程序、使用保护等内容。同时明确规定,近两年内有被工商等部门判定为质量不合格商品经历、国家限制生产经营或淘汰的商品、近两年内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查处的,不予认定。认定按照定期集中认定和不定期个案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的11月为定期集中认定时间。
通过认定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欺骗、误导公众等行为的,由市工商局取消、撤销知名商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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