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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放宽涨跌幅限制为20%

2007年03月15日 08:46 来源: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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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所报告建议放宽涨跌幅限制为20%

  ●建议在上证50ETF、上证50指数成份股、上证180指数成份股上实施融券机制,其他股票不允许融券

  ●建议在权证和上证50ETF上引入强势一级交易商

  ●建议在上证50ETF、上证50成份股上试点T+0

  ●建议推出更加丰富多样化的指令类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国泰君安共同编制的“新交易系统下差异化交易机制研究”报告指出,目前投资者对创新交易品种和创新交易机制试点需求强烈,建议根据交易品种微观结构属性的差异,制订合适的差异化交易机制。  
  
  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发现,投资者对创新交易品种,尤其是衍生产品上市具有较强烈的需求,一旦交易所推出适应投资者需求的交易品种,投资者的热情将自然体现在对新品种的参与热情上。在对差异化涨跌幅限制的需求方面,调查发现,绝大多数投资者认为不应当在股票中根据股票价格等因素实施差异化涨跌幅限制,他们普遍对涨幅和跌幅不对称的差异化涨跌幅限制兴趣不高;在差异化指令类型需求方面,相当比重的投资者认为有必要在一些股票中引入止损指令或止盈指令,以便为其交易带来较大便利。

  考虑到交易制度的承继性,以及改革的难易程度,报告建议要逐步推进构建差异化交易机制路线图。

  首先,建议推出更加丰富、多样化的指令类型,如止损订单和多日有效订单等。现有交易系统仅支持限价订单、非交易订单和市价订单,而新的交易系统基本涵盖了所有的订单类型,包括限价订单、市价订单、止损订单、冰山订单、一揽子订单、多日有效订单、一级交易商订单、协商订单、非交易订单等。多样化的订单为不同风险偏好和交易意愿的投资者提供了灵活的方式,同时也为机构投资者构造自己的程序交易提供了素材。从投资者的需求调查来看,对于止损和多日有效订单的需求更加迫切,可考虑先推出这两种订单类型,然后再推出其他的订单。

  第二,建议放宽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20%,取消目前普通股票和ST股票的差异化涨跌幅限制。报告认为,从涨跌幅限制价格运动的实际情况看,涨跌幅更多的是限制了股价上涨,而不是限制下跌。由此可见,现有的涨跌幅限制制度已经落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建议考虑逐步放开证券的涨跌幅,最终实现将大盘“断路器制度”作为替代的价格稳定机制。

  第三,建议在上证50ETF、上证50指数成份股、上证180指数成份股上实施融券机制,其他股票不允许融券;将权证和上证50ETF作为试点交易品种,引入履行更严格报价义务的强势一级交易商;将上证50ETF、上证50成份股作为试点交易品种,实行日内回转交易,并在试点成功后,将日内回转交易推广至市场中的所有交易品种。

  报告最后还指出,上证所新一代交易系统是实施差异化交易机制的优良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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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作者: 王璐 编辑: 沈正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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