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了,家住崇福镇的沈女士给丈夫买了一件价格100元的茄克衫,当时,沈女士未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因此惹出了麻烦。
新衣服经丈夫试穿后,发现不够合身。第二天,夫妻俩准备到商店调换同款式的衣服。谁知前一天卖给他们衣服的老板已经办完退租手续,把店铺转让给了别人。
一夜之间,经营者“人间蒸发”了。于是,沈女士向崇福工商所求助,希望现任经营者给予调换。消协工作人员核实发现,原来的经营者在转让店铺时,将所有服装库存一次性转让了。由于消费者无法出示商店的购货凭证,现任经营者拒绝调换。
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务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以便在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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