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的准入门槛即将降低。银监会日前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文件不再要求设立中资商业银行必须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同时,财务公司也可以不必从外部引进战略投资者,股权锁定年限也减少到了3年。
2006年初颁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中资银行的发起人股东中,应该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这项规定意味着新设的中资商业银行,必须引入境外股东,这一规定在颁布之后曾引来不同看法。反对意见认为,是否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应该由中资银行自己决定。
分析人士称,对于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通过重组方式新设银行,强制要求引入境外股东作为设立必要条件,不利于重组推进和化解原有风险。
事实上,于2006年12月31日挂牌的邮政储蓄银行是中国邮政集团以全资方式出资组建的,但并没有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
另外,银监会还降低了境内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的门槛。此前银监会规定,企业集团申请设立财务公司,要求可以吸收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外部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且外部战略投资者应具备丰富专业经验,这条规定曾让众多拟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犹豫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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