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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宫”贼心不改 再盗窃又被重判

2006年12月19日 20:12 来源: 桐乡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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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近日,市法院对被告人龚国祥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龚国祥,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人。199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5月因犯盗窃罪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9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05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06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龚国祥先后十次在本市乌镇镇、湖州市练市镇、江苏省吴江市桃源镇等地,采用爬窗手段进入被害人家中,窃得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链、金项链、钻石等首饰以及手机、现金,合计价值61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国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作案,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累犯,且在短期内多次入户盗窃,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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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桐乡新闻网 作者: 陈 勇 编辑: 沈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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