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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官司终有结果 两万余元欠款要支付

2006年12月18日 20:08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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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1月21日本报“老百姓”专版上,曾以《一桩由饲料引发的官司》为题,报道了桐乡市东方饲料厂因两万多元欠款把凤鸣街道灵安村野鸭养殖户钟庭松告上法庭,而钟庭松却称是因为该厂提供的饲料有质量问题导致养殖亏损因而拒付一事,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钟庭松支付原告桐乡市东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218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12元。

  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查明,2005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欠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万元,原告凭被告签字单据陆续发饲料,超出欠款之后被告向原告用现金购买。欠款期限自2005年5月23日至2005年8月23日止。协议还约定被告仅销售原告生产的肉鸭饲料系列产品,每月销售或使用肉鸭饲料1250包。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饲料,至2006年1月27日,被告在原告方提供的暂欠条凭证上签名确认欠饲料款1.6182万元,并保证在同月30日一次性归还欠款。同时,在该暂欠条凭证上还载明:如对本公司(即原告)饲料认为有质量问题的必须在购货10天内通知本公司,并经双方一起抽样检验为准,否则本公司即不承担任何责任。后被告已支付4000元,尚余2.2182万元未付。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饲料买卖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饲料款2.2182万元,逾期支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被告抗辩称实际已付9008元,原告应支付饲料返还款及饲料有质量问题的意见,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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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作者: 记者 朱跃红 通讯员 陈勇 编辑: 沈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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